澄星股份股民索赔持续进行中

时间:2020-09-07 07:48:12 来源:本站 点击:342

       近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总股本6625728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尽管派发红利不算多,但聊胜于无,同时也从侧面印证澄星股份资金较为充足,对于向澄星股份提起诉讼的股民来说,可谓利好消息。

一、案情回顾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于1984年,起步于磷化工产业,是一家专业从事磷化工生产的企业。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78。公司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已初步形成了公路、铁路、海运、长江船运为一体的现代化工物流产业。
       2015年12月23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内容为因澄星股份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9年2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证监会认定澄星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澄星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澄星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星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澄星股份上述事实系两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第一项是未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交易,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该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虚假陈述行为。第二项是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应收票据、虚减应付票据等,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属于虚假记载虚假陈述行为。
       澄星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同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澄星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月2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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