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分类处理》、《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点名索菱股份(002766)、藏格控股(000408)、龙力生物(002604)、东方金钰(600086)等4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再次表明将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其中,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更是串通上百家客户,利用大宗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实施造假,财务造假手段隐蔽、复杂,行为严重且恶劣。
一、案情回顾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408)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2017年6月1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原公司名称“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6月22日,藏格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6日,藏格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2月3日,藏格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藏格控股于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证监会认定藏格控股存在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等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藏格控股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藏格控股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还未开庭审理。
二、案例评价
1. 藏格控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藏格控股存在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等事实。藏格控股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2. 藏格控股偿付能力较好
4月15日,藏格控股发布《2019年度业绩快报》,2019年度,藏格控股实现销售收入 20.96亿元,同比减少21.8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2亿元,同比下降49.23%,总资产达95.58亿元,基本与上年持平。尽管2019年业绩有所下滑,但是藏格控股业务稳定,持续经营能力不是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藏格控股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1月2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