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濒临退市!股民索赔登记预启动

时间:2020-09-07 07:14:09 来源:本站 点击:338

       2019年10月9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由于证监会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下发,ST中天的违法违规事实还不清楚,但是从最近ST中天公司公告的信息,能看出一二。

一、ST中天公司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6月25日,ST中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ST中天公司自查存在对外担保未予披露事项。
       2019年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26号),认定ST中天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审慎,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对ST中天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3日,上交所连续向ST中天公司发4封问询函,要求ST中天公司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2020年5月11日,上交所连续向ST中天公司发布公开谴责、公开认定、通报批评三项监管措施,认定ST中天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况、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9日,ST中天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载明,ST中天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来的融资租赁催款信息,经自查,发现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的情况。
 
二、ST中天公司被立案调查原因分析
       ST中天公司被立案调查可能是以下原因:
       1. 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审慎,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ST中天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2018年度盈利,实现净利润约为3000万元到3500万元,但实际业绩却亏损80122万元,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也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迟至2019年4月2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滞后。
       2. 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2018年期间,ST中天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及其子公司和非关联方的16笔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2.91亿元。
       3. 未及时披露担保债务到期未予归还情
      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8日,ST中天公司上述担保涉及债务的借款期限陆续届满(部分债务因被担保方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本息加速到期),担保涉及相关债务合计金额18.11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36.76%,公司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担保方未能在借款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ST中天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4. 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上述16笔担保中的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将ST中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ST中天公司已累计收到14份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合计 14.15 亿元,占公司 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74%,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8.01亿元绝对值的 176.65%。2019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为武汉绿能担保案的应诉通知书,累计诉讼达到披露标准。除于2019年6月18日披露的与平安信托有限公司3.5亿元的诉讼外,其他13起诉讼公司均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5. 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9号)查明的事实,ST中天公司存在2笔对外投资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针对上述事项对股民的建议
       目前ST中天公司还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需要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束之后才能下定论,从立案到最终的行政处罚,尚需一段时间。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目前对ST中天公司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下发,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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