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民索赔登记预启动

时间:2020-09-07 07:12:12 来源:本站 点击:297

       2020年7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盈利600万元–9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75.5%,整体呈现同步上升。但隔日,林州重机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州重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处罚包括林州重机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
 
一、林州重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回顾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2011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林州重机;股票代码:002535)。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集钢铁铸锻、能源装备、高新技术装备、矿井建设与运营、金融租赁服务于一体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
       2019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16日晚,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8号),证监会认定林州重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林州重机 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处罚包括林州重机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系林州重机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二、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林州重机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还不确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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