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取代表人诉讼审理澄星股份股民索赔!股民索赔登记进行中

时间:2020-09-07 07:11:00 来源:本站 点击:320

       2020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有关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截至2020年5月6日,共有176名澄星股份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以澄星股份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澄星股份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南京中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3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内容为因澄星股份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8月16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9年2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证监会认定澄星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澄星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澄星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已经受理。
 
二、纠纷评价
       1.澄星股份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星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澄星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同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中小投资者因澄星股份虚假陈述造成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2.澄星股份诉讼赔付能力良好
        2019年,澄星股份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33亿元,同比增加5.20%,实现净利润13663.7万元,同比增加75.48%,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035.55万元,同比增加212.18%。202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761.19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在此情形下,7月2日,澄星股份发布《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1元。
       结合澄星股份近五年营业状况,近五年营业收入保持30亿元上下,利润总额保持在1亿元左右,公司净资产保持在20亿元左右,主营业务稳定,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暂不存在无法赔付的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澄星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月28日,索赔区间暂定为: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2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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