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7.2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7亿元,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81亿,长园集团业绩出现下滑。另外,2020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号),将长园集团拉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实,不得不提长园集团之前收购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
一、案情回顾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25)是1986年由中科院创立的科技型产业集团,专业从事工业与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的研发、制造与服务。
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长园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对涉及的长园和鹰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了解到其智能工厂项目和设备业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独立董事认为智能工厂项目结算及回款严重滞后,根据公司反馈及提供的资料,已有理由初步判断长园和鹰原负责人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2019年6月1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长园集团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13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 号),证监会认定长园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处罚包括长园集团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果长园集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投资者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评价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公司股权引起。在证券法层面,长园集团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虚假记载类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长园集团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还不确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