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另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新潮能源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虽然新潮能源被证监会立案的原因尚不明确,但结合收到调查通知书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有关。
一、新潮能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2018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37号),要求新潮能源公司核实并说明:于2018年12月18日新潮能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应诉通知书》,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作为诉讼原告,就其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追加新潮能源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公司就两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合计 6.76亿元(以下简称“恒天中岩担保事项”)。
2018年12月2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发行高收益债、银行帐户被冻结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新潮能源公司补充并说明计提商誉减值、发行高收益债、银行帐户被冻结等事项,其中,新潮能源前期参股新疆合盛源公司导致大额投资损失、因违规担保可能承担大额连带责任、近期多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等情况,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不当侵占公司利益情形,是否与唐万新及“德隆系”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2019年1月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与仲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15号),新潮能源公司公告称曾于2018年11月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及投资收益,并曾于2018年11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浙江犇宝支付投资本金1.7亿元及投资收益。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诉讼事项,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核实并补充上述事项。
2019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207号),要求新潮能源披露及补充说明以下事项:拟终止前期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100%股权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的部分投资项目, 亦即终止实施“标的资产(Hoople油田资产)油田开发项目”及“补充标的资产(Hoople油田资产)运营资金项目”,并将9.08亿元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19年6月1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39 号),上交所认定新潮能源公司:董事会审议增资参股子公司事项未勤勉尽责,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前后不一致。
2019年11月15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104 号),上交所认定新潮能源公司股东金志昌顺、金志昌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4月28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422号),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新潮能源公司从2019年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
二、新潮能源公司被立案调查原因分析
从以上公告来看,新潮能源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原因可能是:
1.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新潮能源公司公告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应诉通知书》,公告恒天中岩担保事项,随后上交所下发问询函,要求新潮能源说明上述事项,2020年12月26日,新潮能源回复上述询问函,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不知情,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且已向公安报案。
尽管新潮能源对上述事项并不知情,但是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
金志昌顺、金志昌盛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通过协议转让、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证券公司正式告知 及多次监管提醒和督促,上述股东仍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发生股本变动。其中,金志昌顺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 金志昌盛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98%,减持数量较大;同时,上述事项发生后,上述股东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未配合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三、针对上述事项给股民的建议
目前新潮能源公司还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需要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束之后才能下定论,从立案到最终的行政处罚,尚需一段时间。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目前对新潮能源公司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下发,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