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董事长连带赔偿,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

时间:2020-10-19 03:46:43 来源:本站 点击:307

       近期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此前超华科技因虚增利润,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但超华科技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7月2日,部分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超华科技及两名高管分别提出了上诉。公司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最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至此本案索赔条件和诉讼结果已确定,但诉讼时效仅剩2个月,受损股民需尽快参与索赔。
 
一、 案情回顾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是一家专业专注生产单面线路板、自产板材覆铜板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CCL、PCB及其上游相关产品电解铜箔、专用木浆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股票于2009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288)。
       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7014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2017年12月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12月15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83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 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了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析
       1.超华科技构成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超华科技已经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超华科技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虚增利润比例较大。可超华科技的上述虚增利润行为足以且已经对投资者的交易选择产生了诱导。超华科技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2.超华科技董事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认定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梁健锋作为超华科技实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时的董事长,对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经营利润由赢转亏
       2020年8月30日晚间公司发布半年度业绩报告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所处产业链受到一定冲击,下游需求尤其是覆铜板、印制电路板客户需求不及预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降幅较大。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约3946万元,去年同期净利润约3216万元,同比下降222.68%,营业收入约为5.32亿元,同比下降25.06%,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424元,同比下降222.9%,但公司的赔付能力依旧可观。
 
三、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截止2020年12月18日。刘鹏律师认为鉴于超华科技经营正常且业绩稳定,同时有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中小投资者积极索赔,尽可能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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