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赔付能力强

时间:2020-10-15 03:18:13 来源:本站 点击:272

       2020年9月29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8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宁波证监局调查完毕并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预计正式行政处罚书将会很快下达,一旦中国证监会的正式处罚落地,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一、案情回顾
       宁波精达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是一家专业生产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归属于制造业中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下属的金属成形机床制造业,主营业务是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于 2014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088)。
       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宁波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8号),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8月21日,公司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公司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公司经营情况稳定
       2019年末公司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拨付的补贴资金1,168.23万元,2020年上半年,面对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式,国内外经济变化加剧、国际贸易摩擦不断等不利局面,公司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504,232.8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17,374,561.50,比上年同期减少5.49%,实现利润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在营业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大幅度上升,企业压缩成本费用指出的各项政策执行得比较成功。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因宁波精达尚未收到证监会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能判断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但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广大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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