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蹭热点造利好,投资者损失可索赔

时间:2020-09-04 10:05:18 来源:本站 点击:293

       延安必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认定公司存在披露的多份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一旦中国证监会的正式处罚落地,股民即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该索赔案件预计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案情回顾
       延安必康创建于2002年,其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10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上市,股票代码“002411”,2018年10月26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证券中文简称由“必康股份”变更为“延安必康”,变更生效日为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认定公司存在披露的多份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蹭疫情热点式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延安必康一边是“利好”频发蹭够市场热点,一边是穷于应付监管质询追问,而重要股东则一路减持或被动减持,“顶风作案”终于成功引起了证监会的“重点关照”,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查明,延安必康此次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6年度虚增货币资金达20.57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三是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业绩持续恢复, 赔付能力较强
       2019年,公司医药板块受到行业政策影响,竞争加剧,行业利润被进一步压缩。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显示,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受疫情影响,国内医药行业除少数疫控产品外,普遍存在生产、消费活动受限情况,导致市场需求收缩。同时,公司上下游企业延迟复工复产,早期公司货物运输也受到一定程度制约,致使公司医药生产主营业务和新能源、新材料板块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导致公司利润同比下降;由于疫情期间医疗终端诊疗服务受限,医药需求有所下降,致使公司医药商业板块受到一定影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导致公司利润同比下降,但公司依然保持一定的净利润,业绩持续恢复中,赔付能力较强。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因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能判断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但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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