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或“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自新《证券法》颁布以来,信息披露监管趋严已成常态,一些非正式公告途径(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也被纳入监管当中。
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 这意味着证监部门会很快作出正式行政处罚,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公司主张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多项损失。
一、案情回顾
雅本化学创建于2006年,是以生产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综合性化工企业,是国内医药农药中间体行业中的高端产品定制商,主要从事农药中间体、特种化学品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可划分为两大系列四大类,即农药中间体系列和医药中间体系列。201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12号《关于核准苏州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2011年9月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00261)。
2020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2005年《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8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0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多名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蹭疫情热点式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今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学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而事实上,公司就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的回函中承认披露信息均存在问题,公司将下游客户生产销售的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董秘随即也宣布因个人原因辞去董秘职务。
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一旦公布正式处罚决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赔付能力较强
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保持良好增长势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好转,公司主要生产基地(除滨海基地外)业务持续恢复,公司产品订单充足,农药中间体销售增长,二季度医药中间体及生物酶产品销售增加。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也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因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不能判断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但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