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金花股份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花投资)未在一个月内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问题,公司股票于6月1日停牌1天,自6月2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花股份”变更为“ST金花”,股价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5%。同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证监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给予了相应处罚。
一、案情回顾
ST金花全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花股份“)成立于1991年,现已发展成为涉足投资、制药、商贸、房地产、酒店及高尔夫等领域,拥有员工770人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改办函(1996)23号批准,于1996年2月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1997年4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78、179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080)。
2020年5月29日,金花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3号),同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证监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花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金花投资(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通过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7,777 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才进了行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金花投资(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通过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7,777 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才进了行披露。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 16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已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公司积极回收股东占款,投资者获赔可期
公司多期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主要经营业务的毛利率同比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已经连续6年为负值,但针对股东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控股股东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尽快变现全额归还占用的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公司董事会也会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归还占用资金、解除存单质押,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故公司回收股东和关联方占款的意愿较强,投资者获赔可期。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金花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0年8月6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