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30 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号),同年9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外披露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2020年3月份有部分投资人经法院调解已获赔付,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真是重大利好。
一、案情回顾
三圣股份,全称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0日,是一家专注于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和产品开发,并集医药制药等多元产业于一身的上市企业,也是典型的家族企业,控股股东潘先文控股27家公司,遍及服务、制造、金融、零售、地产、矿产等各个行业,地区大多集中在重庆与湖北等地,并在埃塞俄比亚投资兴建建材、医药工厂。
2019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3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号),同年9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外披露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青峰健康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圣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先文指使并组织财务总监杨志云通过供应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资金。杨志云遂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邓某等人协调供应商并划转资金。2018年5月至12月,通过供应商向关联方青峰健康提供资金合计4.49亿元,此事项已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而在2018年半年报中称“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据此,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除违规向实控人提供资金外,2018年半年报还涉及虚增净利润258.4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财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预付账款等方式虚增净利润574.62万元。
2、公司实控人过分依赖股权质押
根据三圣股份5月20日披露的质押及解除质押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潘先文在2020年5月18日解除了3200万股股份的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41%,但在解除质押的同日,又将该部分股份再度质押三年,质押日期至2023年5月13日,其质押原因及融资用途主要为以下二个方面:一是个人其他附属企业项目投资建设需要,如红豆杉种植及提取项目,压延铜箔、健康养老、休闲旅游项目等,二是为公司并购贷款无偿提供担保。
3、历经半年诉讼,已有投资者获赔
三圣股份案从2019年3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12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下达后,投资者立即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法院在同年12月开庭审理,2020年3月已有投资者通过法院调解拿到索赔款。结合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稳定,利润稳定,总资产约50亿元,公司积极配合法院的案件审理且赔付能力和意愿较强。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三圣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9月12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