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19年3月30日-2020年4月13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再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立案调查。
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新疆监管局查明,ST浩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累计53710万元的事项等违法事实,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周举东主导并策划上述违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向其他董监高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且刻意隐瞒,是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拟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并对多名责任人给予警告与罚款的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责任人给予5年或3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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