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新纶科技(00234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5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号),认定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事实。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关于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虽暂无相关生效的裁判文书,但近期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立案受理,深圳中院此前已组织原告投资者和公司双方进行调解但以失败告终,现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事项,受证监会处罚而遭到受损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实属正常,但法院最终是通过公告方式向新纶科技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却让人倍感意外。
因为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并不常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通常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才会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对于一家仍存续经营中的上市公司来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让法院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下发传票,背后的真相值得深究。
公开资料显示,新纶科技与马素清等70余人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3月2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开庭审理(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664号),公告并未明确披露案由,但因本案人数众多且一审在深圳中院,推测本案可能是最早一批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2020年11月20日新纶科技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津03执674号),执行标的高达3.67亿元,系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续冻,目前天津第三中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是一家以新材料研发、生产为本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1月2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41)。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1.52亿(其中流通A股9.34亿,限售A股2.18亿),总市值50.23亿,股东人数为6.64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41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51元/股,当日上涨+1.15%.
2020年10月24日新纶科技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为16.4亿元,同比下降3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814万元,同比下降219.06%。公司表示前三季度营收下降,主要是由于上半年受疫期影响及本期超净产品业务不并表所致,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开工率不足,营业额大幅下降,受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影响,被迫放弃部分业务,为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新纶科技拟以1.95亿元出售铝塑膜业务资产。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新纶科技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5月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5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号),认定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事实。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新纶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关于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虽暂无相关生效的裁判文书,但近期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立案受理,深圳中院此前已组织原告投资者和公司双方进行调解但以失败告终,现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事项,受证监会处罚而遭到受损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实属正常,但法院最终是通过公告方式向新纶科技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却让人倍感意外。
因为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并不常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通常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才会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对于一家仍存续经营中的上市公司来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让法院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下发传票,背后的真相值得深究。
公开资料显示,新纶科技与马素清等70余人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3月2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开庭审理(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664号),公告并未明确披露案由,但因本案人数众多且一审在深圳中院,推测本案可能是最早一批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2020年11月20日新纶科技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津03执674号),执行标的高达3.67亿元,系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天津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续冻,目前天津第三中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是一家以新材料研发、生产为本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1月2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41)。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1.52亿(其中流通A股9.34亿,限售A股2.18亿),总市值50.23亿,股东人数为6.64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41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51元/股,当日上涨+1.15%.
2020年10月24日新纶科技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为16.4亿元,同比下降3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814万元,同比下降219.06%。公司表示前三季度营收下降,主要是由于上半年受疫期影响及本期超净产品业务不并表所致,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开工率不足,营业额大幅下降,受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影响,被迫放弃部分业务,为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新纶科技拟以1.95亿元出售铝塑膜业务资产。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新纶科技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5月8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