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受子公司分时传媒拖累,致年报虚假记载领证监会处罚,公司不服处罚上诉至广东高院,股民维权索赔金额已达1.77亿,且公司盈利状况堪忧

时间:2021-02-07 08:50:07 来源:本站 点击:371

       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联建光电(300269)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8]5号),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人员依照程序对拟行政处罚事项申请了申辩。
       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4年至2016年控股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导致联建光电2014-2016年年报、2015-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20年11月5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599、601-608等120案的诉讼材料,冯蔚等120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4,497,140.93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2020年最后一个月,投资者诉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重大进展。首批293名原告投资者起诉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案件已于12月3日、12月4日在深圳中院进行了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并开庭审理。而本次开庭是自2018年12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后,投资者向公司索赔诉讼案件的首次开庭,也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
       此前,公司不服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深圳监管局被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公司又根据该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初100号)的内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该案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截至以上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303件,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7,222.39万元,其中2019年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5,772.67万元。
       在本次开庭审理中,被告公司与多数原告主张的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基本一致,双方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及扣除比例、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当日庭审后,法庭建议双方能充分协商看能否通过调解方式高效结案,合理期限内若原被告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择期宣判。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联创健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2003年4月14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LED应用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国家级高科技股份制企业,公司以LED显示和软件控制系统为核心技术,开展LED显示屏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工程服务,公司股票于2011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00269)。
       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5.68亿(其中流通A股4.21亿,限售A股1.46亿),总市值26.41亿,股东人数为3.69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14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09元/股,当日上涨0.74%,公司股价自2015年4月达到70.22元的峰值后,今年来一直处于下行趋势。
       2020年10月30日,联建光电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营业收入8.95亿元,同比下降63.4%,降幅较去年同期扩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8亿元,同比下降987.11%;基本每股收益-0.2698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6亿,上年同期为1783.4万元,未能维持盈利状态。报告期内营业成本6.5亿,同比下降65.7%,毛利率上升5%,期间费用率大幅升高为40.5%,对公司业绩形成较大拖累。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联建光电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2月2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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