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大东南(002263)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含当日上午)】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5月10日(含当日下午)】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0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28、2019129号),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大东南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和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等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大东南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而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公司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告、未在2019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2、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控股股东,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系大东南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和宁波万象资金,发生资金占用合计275笔,累计占用金额约27亿,期末占用余额约11.70亿,占用资金及其利息虽已归还,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关于投资者诉大东南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暂时还没有生效裁判文书,但已有资料显示去年9月已有部分投资者针对大东南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维权,该案已经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1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公司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宁波厚道”)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进展。2020年7月29日宁波厚道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申 2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而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2019 年6月26日,经由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12亿元(其中“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10亿元)。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06月注册成立,系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七家发起人共同组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主要为塑料薄膜、塑料制品、锂电池离子隔离膜的生产等,公司股票于2008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263)。
2020年6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当日停牌一天,2020年6月3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复牌起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东南”变更为“大东南”,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公司“脱帽”经营向好。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8.78亿(其中流通A股18.78亿,限售A股1.8万股),总市值46.39亿,股东人数为8.73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2.15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69元/股,当日下跌-1.82%。
10月22日晚间公司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称,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约10.72亿元,同比下降10.98%;净利润约7033万元,同比增长128.36%;基本每股收益0.04元,同比增长100%。2020年半年报显示,大东南的主营业务为工业,占营收比例为100.0%。公司表示在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生产经营的稳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加大毛利率较高产品的产销占比,主营业务毛利率得到一定提升。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大东南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3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0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28、2019129号),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大东南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和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等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大东南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而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公司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告、未在2019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2、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控股股东,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系大东南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和宁波万象资金,发生资金占用合计275笔,累计占用金额约27亿,期末占用余额约11.70亿,占用资金及其利息虽已归还,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关于投资者诉大东南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暂时还没有生效裁判文书,但已有资料显示去年9月已有部分投资者针对大东南虚假陈述行为起诉维权,该案已经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1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公司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宁波厚道”)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进展。2020年7月29日宁波厚道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申 2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而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2019 年6月26日,经由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12亿元(其中“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10亿元)。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06月注册成立,系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七家发起人共同组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主要为塑料薄膜、塑料制品、锂电池离子隔离膜的生产等,公司股票于2008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263)。
2020年6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当日停牌一天,2020年6月3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复牌起撤销了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东南”变更为“大东南”,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公司“脱帽”经营向好。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8.78亿(其中流通A股18.78亿,限售A股1.8万股),总市值46.39亿,股东人数为8.73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2.15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69元/股,当日下跌-1.82%。
10月22日晚间公司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称,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约10.72亿元,同比下降10.98%;净利润约7033万元,同比增长128.36%;基本每股收益0.04元,同比增长100%。2020年半年报显示,大东南的主营业务为工业,占营收比例为100.0%。公司表示在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生产经营的稳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加大毛利率较高产品的产销占比,主营业务毛利率得到一定提升。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大东南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3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