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74.12亿元,较上年增长39.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1亿元,较上年增长58.35%。上峰水泥2019年业绩大涨,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是极好的消息,尤其是对因上峰水泥证券虚假陈述而产生亏损的中小投资者,向上峰水泥索赔并获得赔偿,不是问题。
一、案情回顾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经白银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由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22家发起人联合发起,1993年经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委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1996年12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今的上峰水泥隶属于上峰水泥集团,系上峰水泥集团于2013年4月26日借壳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0672),上峰水泥集团属中国水泥企业20强,国家产业结构重点支持企业集团60强。
2018年5月11日,上峰水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上峰水泥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峰水泥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31日,上峰水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上峰水泥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2号),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号),证监会认定,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上峰水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上峰水泥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峰水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 关于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有争议。
部分投资者起诉,认为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12日(子公司被立案侦查之日),揭露日为2018年5月11日(上峰水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上峰水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俞云灿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峰水泥应当及时履行该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及时”的定义,上峰水泥应于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该事件,故2017年4月14日为上峰水泥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上海证券报》作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于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全国性报刊,于2017年9月22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环保信披“瑕疵”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案涉环保违法行为以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公司对此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报道,且该报道迅速被证券之星、中国证券网、和讯网等网络媒体大量转载,交易市场对上述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也存在着明显的反应,法院认为将该时点确定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符合本案现有情形。
2. 投资者证券损失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上峰水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经审查,本案中投资者自买入并持有上峰水泥股票至揭露日止,该段期间内以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的股价的深证成指,以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均未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现象;可以判断,该段期间内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并未出现整体性下跌,故现有情形无法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上峰水泥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上峰水泥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5月3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一、案情回顾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经白银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由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22家发起人联合发起,1993年经甘肃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委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1996年12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今的上峰水泥隶属于上峰水泥集团,系上峰水泥集团于2013年4月26日借壳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00672),上峰水泥集团属中国水泥企业20强,国家产业结构重点支持企业集团60强。
2018年5月11日,上峰水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上峰水泥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峰水泥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31日,上峰水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上峰水泥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2号),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号),证监会认定,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上峰水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上峰水泥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峰水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 关于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有争议。
部分投资者起诉,认为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12日(子公司被立案侦查之日),揭露日为2018年5月11日(上峰水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上峰水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暨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俞云灿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上峰水泥应当及时履行该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及时”的定义,上峰水泥应于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该事件,故2017年4月14日为上峰水泥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上海证券报》作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于刊登信息披露文件的全国性报刊,于2017年9月22日发表了题为《上峰水泥再融资冲关环保信披“瑕疵”浮现》的报道,对上峰建材的案涉环保违法行为以及诸暨市环保局将其生产副总等五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上峰水泥公司对此并未予以披露等事实进行了详细报道,且该报道迅速被证券之星、中国证券网、和讯网等网络媒体大量转载,交易市场对上述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也存在着明显的反应,法院认为将该时点确定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符合本案现有情形。
2. 投资者证券损失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上峰水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经审查,本案中投资者自买入并持有上峰水泥股票至揭露日止,该段期间内以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的股价的深证成指,以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均未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现象;可以判断,该段期间内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并未出现整体性下跌,故现有情形无法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上峰水泥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上峰水泥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5月3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