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或“公司”)近日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750,124.71元,同比减少32.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801,910.68元,上年同期为-22,240,298.88元。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告诉投资者,青岛中院一审判决青岛中程虚假陈述给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失,青岛中程应予以赔偿,但扣除了一定比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目前该案已有大量投资者申请向法院提交立案,正在等待法院后续安排。
一、案情回顾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网节能、环保及电能质量优化解决方案的电力装备供应商。2011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名称“恒顺众昇”(股票代码300208)。2019年2月2日变更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证券名称“青岛中程”(股票代码不变)。
2015年8月4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0月16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4月26日,青岛中程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青岛中程存在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青岛中程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关于投资者损失计算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有关损失的计算,目前实践中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比如有“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普通加权法”等。本案中,法院采用的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于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每次买入股票后,以新买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入的股票数量加上前次的持仓数。法院认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借鉴了核算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方法,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这种计算方法较其他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采用该方法,每次新买入股票的交易影响并形成新的买入成本,每次卖出股票的交易只影响并减少持股数量,对持股的成本单价不产生影响,揭露日的持股数和持股成本客观上不受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影响。这一方法也在国内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使用,包括“方正科技”案等。
2.青岛中程承担投资者损失比例不确定
本案每个投资者损失不一样,法院在判定青岛中程承担投资者损失比例时候,会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由于在计算系统风险因素时候采取“同步指数对比法”,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大盘指数、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而本案中,每个投资者的有效买入时间和卖出时间不同,势必会造成计算区间不同,区间不同也会对系统风险因素造成影响,因而,青岛中程应当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比例也就不确定。
3、公司赔付能力强
公司以绿色电网建设、电力电能及新能源开发、海外工业园区开发运营、特许经营权、矿产经营等为主要业务。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利润4,949.8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1.5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80.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9.50%。因海外疫情严重,多个海外在建项目被迫停滞,海外项目设备成套业务集港发运延后,施工业务产值同比下降,贡献毛利同比降低;国际贸易与金融投资业务较为平稳,但受制于业务的毛利较低,因此实现净利润较少。但刘鹏律师指出,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利润稳定,应对股民索赔短期内不成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青岛中程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4月1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网节能、环保及电能质量优化解决方案的电力装备供应商。2011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名称“恒顺众昇”(股票代码300208)。2019年2月2日变更为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证券名称“青岛中程”(股票代码不变)。
2015年8月4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0月16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4月26日,青岛中程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青岛中程存在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青岛中程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关于投资者损失计算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有关损失的计算,目前实践中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比如有“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普通加权法”等。本案中,法院采用的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即投资者于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每次买入股票后,以新买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入的股票数量加上前次的持仓数。法院认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借鉴了核算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方法,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这种计算方法较其他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采用该方法,每次新买入股票的交易影响并形成新的买入成本,每次卖出股票的交易只影响并减少持股数量,对持股的成本单价不产生影响,揭露日的持股数和持股成本客观上不受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影响。这一方法也在国内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使用,包括“方正科技”案等。
2.青岛中程承担投资者损失比例不确定
本案每个投资者损失不一样,法院在判定青岛中程承担投资者损失比例时候,会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由于在计算系统风险因素时候采取“同步指数对比法”,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大盘指数、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而本案中,每个投资者的有效买入时间和卖出时间不同,势必会造成计算区间不同,区间不同也会对系统风险因素造成影响,因而,青岛中程应当承担投资者损失的比例也就不确定。
3、公司赔付能力强
公司以绿色电网建设、电力电能及新能源开发、海外工业园区开发运营、特许经营权、矿产经营等为主要业务。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利润4,949.8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1.5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80.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9.50%。因海外疫情严重,多个海外在建项目被迫停滞,海外项目设备成套业务集港发运延后,施工业务产值同比下降,贡献毛利同比降低;国际贸易与金融投资业务较为平稳,但受制于业务的毛利较低,因此实现净利润较少。但刘鹏律师指出,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利润稳定,应对股民索赔短期内不成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青岛中程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4月1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