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庭投资证券虚假陈述案已立案,投资者获赔概率大

时间:2020-11-25 09:19:10 来源:本站 点击:340

       2019年9月16日,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及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4、5、6 号),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绿庭投资证券虚假陈述案有了新的进展,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获得法院正式立案,且投资者获赔概率较大。
 
一、案情回顾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不动产领域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股票于1993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95)。
2019年9月16日公司及原董事长俞乃奋、原董事会秘书李冬青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4、5、6号),当事人绿庭投资和原董事长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俞乃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案涉借款、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人和合同订立及资金划款的最终审批人,全程主导了项目谈判和运作的过程,对交易事项完全知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冬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知悉案涉借款和投资进展事项,未勤勉尽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维持事先告知的处罚,对绿庭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情况
       部分股民起诉绿庭投资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已经于今年1月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的正式立案,就目前证据来看,被告绿庭投资方面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显著轻微,且未披露的交易安排对原告投资者投资决策不产生重大影响,与原告投资者最终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刘鹏律师认为鉴于公司已被证监会处罚,其虚假陈述行为应具有重大性。
       2、公司盈利能力不稳定
       公司发布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共实现营业收入1,429.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42.58%,其中投资业务收入580.67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53.52%;房屋租赁收入219.76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55.73%;资产管理业务收入629.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下降15.45%。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收回部分境外债权投资,较上年同期投资额减少,同时部分存续债权利率下降;(2)为提升改造大华项目,中止了大华项目的对外租赁;(3)为减少关联交易,终止了与实际控制人的部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体来说,公司目前营业收入整体规模偏小,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够稳定。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绿庭投资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9月1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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