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8,849,751.64元,盈利较去年有所下滑,但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另有公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在风华高科当前业绩加持下,股民索赔将诉有所赔。
一、案情回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风华高科,证券代码000636),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新型元器件、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等电子信息公司。
2018年8月8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风华高科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29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中国证监会认定风华高科存在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风华高科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风华高科存在多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风华高科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风华高科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风华高科虚增年度利润,占年报报告期内的比例较大,分别为70.12%、60.21%、33.05%,虚增数额巨大,次数较多,同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应当赔偿投资者因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2.风华高科赔付能力强
中小投资者索赔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索赔能否获得赔偿,同时能否拿到赔偿。风华高科近5年营业收入稳定,业绩稳步增长,2018年利润总额更是高达12亿元,尽管2019年业绩有所下滑,但仍预计有4亿元。结合风华高科近几年的营收情况,我们认为风华高科不存在无法赔付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风华高科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1月2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