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是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的集中时间,但这个时间段,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来说,可谓是煎熬,从ST银亿最近一系列公告来看,“法院判决被告ST银亿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99亿元”、“被告ST银亿支付原告新时代证券债券本金2000万元”、“被告ST银亿股份支付原告财富证券债券本金2000万元”、“被告ST银亿股份支付债券本金78169300元”、“2019年年度预计亏损48.5-59.5亿元”,现在的ST银亿可谓是众债加身。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有多种原因,尚可原谅,但若信息披露违规违法,造成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那么中小投资者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ST银亿就属于这一类上市公司。
一、案情回顾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国500强企业银亿集团控股企业,于2011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简称银亿股份,股票代码000981。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物业管理、星级酒店、高端制造业等领域,下辖八十余家子公司。
2019年4月30日,ST银亿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内容为ST银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2019年9月16日,ST银亿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银亿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月15日,ST银亿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ST银亿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ST银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银亿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银亿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ST银亿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之规定,ST银亿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违法行为。
ST银亿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形式是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各方利益失衡。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银亿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1月9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