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股民索赔涉诉3亿元!一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时间:2020-09-10 10:35:02 来源:本站 点击:233

       近期,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安”)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857528.22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38%,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算是利好消息。要知道,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中安年前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7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12913491.9972元。如今,ST中安盈利能力较好,让因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获赔有了新的保障。

一、案情回顾
       中安科股份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SH600654),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亿余元,发展至今,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6年12月24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内容为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中安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2日,ST中安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5月31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ST中安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ST中安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中安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中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二、案例评价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后,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除了ST中安应当承担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之外,由于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ST中安时任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员,对ST中安行为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中安消技术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述行为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中安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5月27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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