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发布2019年业绩预告亏损3.5亿元-7亿元以来,股价上上下下,犹如过山车,时而涨停,时而跌停,但股价已大势所去,较高点23.27元,现在持续在2元徘徊。*ST高升的现在的股价持续低迷,不得不提*ST高升2018年被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件。
一、案情回顾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000971。2015年公司通过剥离纺织业务,并完成收购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后,进入互联网云基础服务领域。在此之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毛毯、呢绒面料、色织布及棉纱等。*ST高升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IDC、CDN、APM以及VPN服务,是一家互联网云基础服务提供商。
2018年9月27日,*ST高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高升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8日,*ST高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2月26日,*ST高升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内容为2019年12月24日,*ST高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高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高升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高升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高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ST高升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ST高升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
2017年至2018年,*ST高升共有19项关联交易行为,19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ST高升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因*ST高升负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ST高升违法法律法规,未履行义务,造成中小投资者证券投资损失,*ST高升的行为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高升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2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