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股民索赔“一对一”和解

时间:2020-09-10 10:50:15 来源:本站 点击:26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于2017年12月8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佳电股份公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截至2019年7月12日,佳电股份已与986名中小股东通过法院调解、“一对一”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共计支付赔偿金55,579,315.47元,支付诉讼费383,940.21元。从佳电股份赔付投资者的历程来看,启动“一对一”和解以来,投资者索赔人数逐渐增加,索赔金额增加。
 
一、案情回顾
       佳电股份系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成立,交易完成后,阿城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股票代码000922。
       佳电股份于2017年4月8日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 9月27日,佳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12月9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证监会认定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2015年利润、2013-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虚假记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佳电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佳电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佳电股份存在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
       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百九?三条第?款所述的?为。因佳电股份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中小投资者因佳电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决策,并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投资损失,佳电股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
        2.佳电股份针对诉讼采取“一对一”和解
       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来,佳电股份收到多名股民的索赔。对于中小投资者的起诉,佳电股份采取不同的措施,结果就是已有345件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并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解不失为一种解决诉讼的方法,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尽早拿到赔偿款,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长期的过程,很多上市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力赔付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和解也能维护自己形象,减少涉诉造成的商誉减损。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佳电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0年12月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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