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印股份”)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并于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但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事后被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案情回顾
海印股份,原名“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于2008年在深交所整体上市(股票代码000861),是广州市为数不多的民营控股商业类上市公司,是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百强民营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商业运营、金融服务和新能源等领域。
2019年8月9日,海印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7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8月12日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对海印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认定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印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号),披露的合同签署情况、合作协议等主要内容,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
(2)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3)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
(4)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
(5)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
(6)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
(7)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2)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3)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
(4)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
(5)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
(6)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
(7)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2、公司因疫情盈利减少,但净资产足够赔付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和国际形势影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整体环境较为严峻。年初公司在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恢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外部环境研判,加大力度推动业务创新,巩固以商业物业运营业务与金融服务业务齐头并进的核心业务格局。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7,864,934.71 元,同比下降 35.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77,888,014.57 元,同比增长 30.56%。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各板块业务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较大,但公司盈利情况较好且净资产较多,赔付能力较强。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海印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8月12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