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隐瞒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实控人因该股权转让纠纷致股份被冻结,连收监管问询监管函,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股民已可索赔

时间:2021-04-19 02:14:54 来源:本站 点击:322

       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宁波精达(603088)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20190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0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8号)。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认定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直至2019年8月21日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20年12月17日,宁波精达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2019年8月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2019)浙02财执保26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广州亿合申请冻结公司股东成形控股持有的公司14,300,000股及孳息,冻结股东郑良才持有公司的9,016,000股及孳息,冻结股东郑功持有公司的6,175,960股及孳息,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三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 月31日。
       本次被冻结公司股份29,49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该财产保全裁定所对应的案件原告为广州亿合,被告为成形控股、广达投资和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争议起源于2016年9月广州亿合与成形控股、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签订《合作协议》等协议,广州亿合拟受让成形控股持有公司33.08%的股份,拟受让广达投资持有公司6.38%的股份,精微投资持有公司5.65%的股份,共计拟转让45.11%的股份。协议多处条款中约定在不违背监管要求和上市时所做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在股份限售解除后转让,广州亿合意在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控制权,并合计支付部分定金2.2亿元。《合作协议》经过三次修订调整,于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2月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但后续未实施股权转让及交割。2019年8月5日股东收到广州亿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协议,返还支付的款项及孳息,因被司法冻结的股份系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财产,故被实施诉讼保全。
       宁波成形是宁波精达控股股东、郑良才是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被冻结,自然会引起投资者、监管部门的特别关注。上市不到2年,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股权的违法事实终于暴露,就在宁波精达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的当晚,同时收到了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再次被追问五大问题,上交所要求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由郑良才等共计11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2011年1月15日公司股东会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发起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088)。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2.2亿(全部为流通A股),总市值约18.83亿,股东人数为9080户,人均流通股数为2.42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74元/股,当日上涨0.26%,但这个股价与2016年末58.47元/股相比已不足二成。
       2020年10月24日,宁波精达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76亿,同比增长6.8%;实现归母净利润4256.74万,同比增长11.32%;每股收益为0.19元。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为42.7%,同比提高1.9个百分点,净利率为15.4%,基本维持上年同期水平。公司表示2020 年上半年,面对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式,国内外经济变化加剧、国际贸易摩擦不断等不利局面,公司持续聚焦研发,营业收入变动原因系主营业务优势进一步突出,公司业务稳步增长源于公司适时推出改型换代新产品,并加大海外市场开拓力度促使营业收入有所增长。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宁波精达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10月2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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