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融钰集团(002622)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含当天上午)】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31日(含当天下午)】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8016号)。因公司公告披露的战略合作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融钰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认定公司2018年7月11日发布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该《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后迅速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2018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吉林监管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18年8月21日,融钰集团因中核国财虚构了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将中核国财推向被告席,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战略合作协议,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挽回公司受损声誉的同时,极力澄清自己也是受害者。 2019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也向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先生下达了《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2019}232号),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这场乌龙闹剧中,受害者还是融钰集团的股票投资者。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后股价大涨9.93%,当日收盘价为4.23元/股。而8月6日融钰集团宣布中止战略合作,当日股价又大跌5.51%。在公布证监会调查通知后,公司股价在8月13日再次下跌9.92%。一个多月时间里,融钰集团的股价下跌幅度已逾30%。
公开资料显示,关于融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有一审民事裁定书44份,原告提起的诉讼均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因为经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而本案原告不能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亦未提交经公证证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其原告的真实身份,故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
2020年5月,吉林监管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6号),认定公司及尹宏伟等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亿元委托贷款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后公司已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该案生效判决文书,但也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24日下午,长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投资者高某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是首位进入到开庭审理程序的索赔案,该案已被长春中院选为示范案例。融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目前还没有判决。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创于1986年,2008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1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622)。集团专注于机电设备、生活消费、文化教育、贸易流通、交通物流、大健康等行业,致力于利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为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标准化、差异化、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8.4亿(其中流通A股8.4亿股,限售A股2.33万股),总市值25.70亿,股东人数为4.99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68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92元/股,当日上涨1.04%,春节过后股价小幅上扬。
2020年10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营收约5822万元,同比下降40.09%;净亏损约2771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330元。公司近期发布2020年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3,400万元至38,000万元,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开发业务营业收入、盈利能力下降,公司对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公司部分对外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结合相关欠款方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公司对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拟计提以上三项减值准备。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融钰集团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2月29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8016号)。因公司公告披露的战略合作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融钰集团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认定公司2018年7月11日发布的《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该《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后迅速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2018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吉林监管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18年8月21日,融钰集团因中核国财虚构了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将中核国财推向被告席,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战略合作协议,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挽回公司受损声誉的同时,极力澄清自己也是受害者。 2019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也向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先生下达了《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2019}232号),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这场乌龙闹剧中,受害者还是融钰集团的股票投资者。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后股价大涨9.93%,当日收盘价为4.23元/股。而8月6日融钰集团宣布中止战略合作,当日股价又大跌5.51%。在公布证监会调查通知后,公司股价在8月13日再次下跌9.92%。一个多月时间里,融钰集团的股价下跌幅度已逾30%。
公开资料显示,关于融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有一审民事裁定书44份,原告提起的诉讼均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因为经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而本案原告不能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亦未提交经公证证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其原告的真实身份,故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
2020年5月,吉林监管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6号),认定公司及尹宏伟等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亿元委托贷款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后公司已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该案生效判决文书,但也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24日下午,长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投资者高某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这是首位进入到开庭审理程序的索赔案,该案已被长春中院选为示范案例。融钰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目前还没有判决。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创于1986年,2008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1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622)。集团专注于机电设备、生活消费、文化教育、贸易流通、交通物流、大健康等行业,致力于利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为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标准化、差异化、综合性金融解决方案。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8.4亿(其中流通A股8.4亿股,限售A股2.33万股),总市值25.70亿,股东人数为4.99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68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92元/股,当日上涨1.04%,春节过后股价小幅上扬。
2020年10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营收约5822万元,同比下降40.09%;净亏损约2771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330元。公司近期发布2020年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3,400万元至38,000万元,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开发业务营业收入、盈利能力下降,公司对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公司部分对外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结合相关欠款方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公司对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拟计提以上三项减值准备。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融钰集团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2月29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