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因虚增利润被湖南监管局处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撤诉,已有40多位投资者维权成功且赔偿款即将到账

时间:2021-01-19 03:13:09 来源:本站 点击:365

       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中兵红箭(000519)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8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或“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2018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3号)。
2018年10月31日下午,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经湖南监管局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湖南监管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21年1月8日中兵红箭发布《关于公司诉讼有关事项的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2 月10日披露了12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协议等,对不需要向投资者赔付的7个案件,裁定驳回公司上诉请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为上诉人,与2名被上诉人林洲、 胡建勋自愿达成调解并签署民事调解协议[(2020)湘民终1475号、(2020)湘民终1478号],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林洲、胡建勋支付调解金计4.63万元。公司对洪江涛、雷科伟等38人的案件向湖南高院提出撤诉申请,将按照长沙中院于2019年作出的一审判决情况给予上述38名原告赔付。
       目前公司收到湖南高院同意撤诉民事裁定书13份,合计应赔付金额85.63万元。2020年12月18日,湖南高院就其余75宗案件原告诉请索赔金额共计1,117.34万元进行了开庭审理,湖南高院已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截至2020年11月, 长沙中院共开庭审理所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465宗, 原告诉请索赔金额合计5,468.74万元,公司尚未收到长沙中院的以上案件判决书。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中兵红箭主营业务包括大口径炮弹、火箭弹、导弹、子弹药等在内的智能弹药产品的研发制造业务以及超硬材料、专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等民品业务。尽管中兵红箭身系央企国资、智能军工、新材料等热门概念,但股价的涨幅却长期落后于同期大盘指数,与其他个股形成反差(股票代码000519)。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3.93亿(其中流通A股13.91亿),总市值139.58亿。2020年12月31日股东人数为11.32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23万股,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0.02元/股,当日上涨幅度为3.73%。
       2020年10月30日中兵红箭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营收约39.01亿元,同比增长15.37%;净利润约3.29亿元,同比增长16%;基本每股收益0.2366元,同比增长16.04%。公司表示因中美贸易摩擦以及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多重叠加,对涉外业务较多的子公司北方滨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已在该地区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寻找替代者,改造现有生产线、处理现有库存产品等方式降低损失。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中兵红箭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1月5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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