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罗平锌电(002114)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6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2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认定罗平锌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19年1月31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共计1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315,060.72元。同年9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索赔案件胜诉,被告罗平锌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位投资者损失合计1218174.9元。 从赔付比例来看,6位投资者的获赔金额在索赔额的40%至70%左右,但公司表示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关于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案仅有一审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胜诉判决),民事裁定书有267份,包含一审合并审理裁定、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等。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称,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2020)云民终1293号】中披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等六位当事人经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和12月21日向该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撤诉。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向当事人支付和解款项共计1,139,876 元(含诉讼费)。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经贸企改[2000]732号”文批准,由罗平县锌电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罗平县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法人,于2000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并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成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14)。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3.23亿(全部为流通A股),总市值19.15亿,股东人数为2.96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09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8.11元/股,当日上涨4.51%,但这个股价与2016年7月股价相比已跌了近八成。
2020年10月28日罗平锌电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0.79亿元,同比下滑18.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12元,同比下降3202.92%,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基本每股收益-0.35元。公司表示亏损原因主要系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锌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大幅下跌,公司自有矿山盈利能力大幅度下降,锌产品毛利率同比大幅度下降,导致公司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52亿元。第三季度疫情不利影响得到好转,锌价逐步回升,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恢复正常,使公司在当期实现盈利。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罗平锌电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9月14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2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年9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认定罗平锌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2019年1月31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共计1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315,060.72元。同年9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索赔案件胜诉,被告罗平锌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位投资者损失合计1218174.9元。 从赔付比例来看,6位投资者的获赔金额在索赔额的40%至70%左右,但公司表示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关于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案仅有一审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胜诉判决),民事裁定书有267份,包含一审合并审理裁定、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等。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称,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0)云民终1292号,(2020)云民终1293号】中披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等六位当事人经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和12月21日向该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终审裁定准许撤诉。因本次裁定事项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向当事人支付和解款项共计1,139,876 元(含诉讼费)。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经贸企改[2000]732号”文批准,由罗平县锌电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罗平县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法人,于2000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并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成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14)。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3.23亿(全部为流通A股),总市值19.15亿,股东人数为2.96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1.09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8.11元/股,当日上涨4.51%,但这个股价与2016年7月股价相比已跌了近八成。
2020年10月28日罗平锌电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收10.79亿元,同比下滑18.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12元,同比下降3202.92%,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基本每股收益-0.35元。公司表示亏损原因主要系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锌产品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大幅下跌,公司自有矿山盈利能力大幅度下降,锌产品毛利率同比大幅度下降,导致公司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52亿元。第三季度疫情不利影响得到好转,锌价逐步回升,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恢复正常,使公司在当期实现盈利。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罗平锌电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9月14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