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或“公司”)于2020年6月至11月陆续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涉诉进展,分别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民事判决书。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公司近期诉讼密集且判决结果喜忧参半,虽公司扭亏形势大好,但股民索赔仍宜趁早。
一、案情回顾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证券代码:000971)。2015年公司通过剥离纺织业务,并完成收购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后,进入互联网云基础服务领域,在此之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毛毯、呢绒面料、色织布及棉纱等。*ST高升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IDC、CDN、APM以及VPN服务,是一家互联网云基础服务提供商。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或“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号),2019年12月24日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ST高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高升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近期公司诉讼案件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22名投资者诉*ST高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集中在实施日、揭露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原告认为2017年3月16日为*ST高升隐瞒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而被告律师则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8年3月24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发布之日。原告主张2018年9月2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为揭露日,而被告并不认可,坚持2018年7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已披露公司涉诉情况应为揭露日。
三、近期公司财务状况
今年第三季度,公司主营业务保持稳定,经营业绩无重大变化,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营业收入191,550,297.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6,222.0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34,824.19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收购时的承诺,其原股东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在公司完成回购注销之前,其价值在报告期内受到股票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本报告期末总资产2,260,241,437.2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30,382,806.22元。就目前财务情况来看,公司的赔付能力尚可。
四、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高升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25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