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庭审实录,股民大概率诉有所赔

时间:2020-12-09 09:05:08 来源:本站 点击:319

       近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恒泽(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4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上述案件已于2020年11月19日开庭,涉及诉讼金额合计23,263,108.16元。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认为此系列案件之前已有一审判决,且在风华高科当前业绩的加持下,股民索赔很大概率将诉有所赔。
 
一、案情回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风华高科,证券代码000636),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研制、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机电一体化的电子专用设备。
       公司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2号),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认定公司存在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违法事实,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中国证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最终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公司近期诉讼事项的公告
       该系列案件已有部分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根据公司分别于7月13日及10月13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38号)、(2020-48号),公司已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法院分别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及尹军乔等70名原告起诉风华高科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向原告何宇等28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军乔等70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77,934,391.98元。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 
        2、1119庭审实录
       在2020年11月19日的庭审中,原告中包含2家机构者,关于机构投资者损失是否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原告认为其已经尽到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投资审慎义务,主张即便作为投资机构,也不能预见、无法预见上市公司所做的虚假陈述,专业投资者的利益与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应同等获得保护,不能苛责专业投资者的注意义务。此外被告申请对股市市场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定,主张这是个专业的问题,九民纪要也说明了系统风险是专业的认定,不能靠法官生活经验进行认定,但原告并不认可,司法解释是要求被告举证系统风险,法院来认定系统风险是法院裁判权利,法院不应当把权利让渡给第三方机构,被告主张没有依据。
       3、公司经营稳定,赔付能力强
       中小投资者索赔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索赔能否获得赔偿,同时能否拿到赔偿?2020年前三季度,风华高科实现营业收入2,919,566,904.50元,同比增长2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6,579,651.94元,同比下降1.93%。而公司半年报也表示主营产品市场价格稳定、产销同比增长,除一、二月份受春节假期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销售及利润同比下降以外,其他单月销售及盈利同比实现大幅增长,并呈现逐月上升趋势。截至中报公司资产总额为80.97亿元,归母净资产为59.9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5.10%。刘鹏律师结合风华高科近几年的营收情况,认为风华高科有很强的赔付能力。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风华高科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1月22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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