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晚,*ST中安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ST中安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ST中安赔偿原告投资者,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据此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审判决已基本确定了该虚假陈述案的索赔结果,投资者获得赔偿应在意料之中,还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尽快申请加入维权。
一、案情回顾
中安科股份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54),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亿余元,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 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019年4月1日收到多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ST中安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事实,责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恒汇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时任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了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中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部分投资者,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已有一审判决。
二、股民维权进展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亿元。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此前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的案件已有一审判决,该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会计师”)、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法院判决被告中安科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经济损失,而被告中安消、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需履行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鹏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法索赔挽回损失。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中安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5月27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中安科股份前身为飞乐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54),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飞乐股份成功实现战略重组,2015年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更名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亿余元,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 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019年4月1日收到多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ST中安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事实,责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恒汇志”)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时任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了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中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部分投资者,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已有一审判决。
二、股民维权进展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亿元。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此前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的案件已有一审判决,该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会计师”)、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法院判决被告中安科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经济损失,而被告中安消、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需履行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鹏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法索赔挽回损失。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中安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5月27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