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76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1399590.77元。在上述176起案件中,76起已陆续开庭审理,6起已取得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平锌电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赔偿股民因其信息披露违法给股民造成损失的70%,这是该案首次作出判决。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因该判决尚未生效,罗平锌电也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法院提出上诉。
一、案情回顾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经贸企改[2000]732号”文批准,于2000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是水力发电及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开采、锌冶炼及其延伸产品的生产销售, 是目前国内锌冶炼行业一家矿、电、冶炼一体化的上市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成功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14)。
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云证调查字2018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号),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1、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罗平锌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2018年9月15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受损股民纷纷通过诉讼向公司索赔,但索赔案件历时两年才有一审判决。主要原因是罗平锌电对股民索赔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股民起诉至昆明中院后,公司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审理,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公司又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导致案件一直未能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直至近期才有了首批少量判决。
2019年1月16日、3月2日公司分别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就公司存在损害环境违法行为向曲靖中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2日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了该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6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根据曲靖中院的庭前调解结果,结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并由曲靖中院根据公告规则将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司近日发布2020年三季度报告称,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0.8亿元,同比下降18.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亿元,同比下降3202.92%,基本每股收益-0.35元,公司由盈转亏。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罗平锌电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9月14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