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0号),经查明宏达矿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预计正式行政处罚书将会很快下达,一旦中国证监会的正式处罚落地,受损股民即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一、案情回顾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管理的上市公司,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成为山东境内规模较大的集矿山开采、精选、矿山投资为主的骨干民营企业。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32)。
公司于 2018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63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宏达矿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0号),查明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等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宏达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而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颜静,是最主要的决策者,直接导致宏达矿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拟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公司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6.59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75%;2017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1.5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3%。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宏达矿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宏达矿业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宏达矿业《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4.3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2.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1.1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8.0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7.25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3.15亿元。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宏达矿业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煤炭贸易业务,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带来营业收入 199,466.09万元,同比减少7.53%。公司继续着力于“抓主业、稳发展、谋转型”的基本策略,努力实现公司的各项既定目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64,104.11万元,同比减少16.96%;净资产185,953.81万元,同比减少0.26%;实现营业收入199,466.09万元,同比减少17.11%;实现净利润为-480.4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亏损2.45亿元。刘鹏律师查阅公司的半年报后表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有净资产可以覆盖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所带来的股民索赔款项,一旦提起诉讼股民获赔指日可待。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宏达矿业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还不确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回顾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管理的上市公司,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成为山东境内规模较大的集矿山开采、精选、矿山投资为主的骨干民营企业。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32)。
公司于 2018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631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宏达矿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90号),查明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等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宏达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而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颜静,是最主要的决策者,直接导致宏达矿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拟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公司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6.59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75%;2017年度关联交易新增金额为1.5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3%。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宏达矿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宏达矿业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宏达矿业《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4.3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2.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1.1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8.0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7.25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3.15亿元。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宏达矿业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要经营煤炭贸易业务,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带来营业收入 199,466.09万元,同比减少7.53%。公司继续着力于“抓主业、稳发展、谋转型”的基本策略,努力实现公司的各项既定目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64,104.11万元,同比减少16.96%;净资产185,953.81万元,同比减少0.26%;实现营业收入199,466.09万元,同比减少17.11%;实现净利润为-480.4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亏损2.45亿元。刘鹏律师查阅公司的半年报后表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有净资产可以覆盖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所带来的股民索赔款项,一旦提起诉讼股民获赔指日可待。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宏达矿业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还不确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