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营业收入884,393,996.7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824,101.5元,净利润有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主营业务由精细化工转变为高速公路管理与运营,调整主营业务的山西路桥,业绩实现转变。在业绩持续利好的背景下,可以说,当下是股民索赔的绝佳时期。
一、案情回顾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西三维集团公司资产置换改名,是国家大型一档高科技化工企业,其前身山西维尼纶厂始建于1970年,1996年改制,1997年6月“山西三维”A股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55,2018年更名为“山西路桥”。
山西路桥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报》《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报》中对其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均未予披露,其虚假陈述行为被央视财经频道于2018年4月17日晚首次报道。2018年4月20日山西路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山西路桥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山西路桥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5月26日,山西路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6月23日,山西路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 号),证监会认定山西路桥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山西路桥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山西路桥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目前案件已经终身判决,判决山西路桥败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例评价
1.山西路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至2017年期间,山西三维公司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万余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故重大行政处罚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山西路桥受到的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依法披露之重大事件。但是,山西路桥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报》《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报》中对其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均未予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因山西路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山西路桥应予赔偿。
2.山西路桥虚假陈述案系统性风险因素占比80%
一审法院太原市中院认定山西路桥公司的股票在2018年4月17日央视报道及2018年6月22日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后,短期内出现比较明显的股价下跌,其余时间段内与大盘基本保持一致,个别时间段如2018年11月公司名称变更期间,山西路桥的股价走势明显强于大盘。由此可见,原告选择的涉案股票的股价波动系因虚假陈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该种价格波动所引起的投资者损失不应属于虚假陈述主体的赔偿范围。另一方面,买卖股票本身即属存在盈亏风险的投资行为,股票价格涨跌受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大盘指数等多重因素影响。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山西路桥受到行政处罚,虽然短期内造成涉案股票价格波动,然而从中长期来看,对股票价格影响亦或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极其有限,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认定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占比80%,酌定山西路桥应当按股民投资损失的20%予以赔偿。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山西路桥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6月22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