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股民索赔正当时!股民一起“打酱油”

时间:2020-09-10 10:27:22 来源:本站 点击:326

       2020年6月13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载明加加食品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阳中等4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加加食品就信息披露违法并受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金额达121,961.76元。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显示,原告申阳中除起诉公司外,尚起诉了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控股股东)。目前上述案件近期正待开庭审理。

一、案情回顾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大型调味食品上市企业(股票代码:002650)。拥有6家全资子公司,企业总资产26亿元,综合实力位居国内调味品行业前列。
       2018年4月28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公司违规开具商业票据、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内容为加加食品自认违规开具商业票据、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6月6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加加食品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9月18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年2月13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20年2月12日,加加食品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证监会认定加加食品存在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加加食品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加加食品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加加食品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加食品存在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等违法事实。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加加食品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违法事实均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因加加食品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加加食品诉讼赔付能力较好
       根据加加食品最新公布的业绩快报,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975.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05%,2019年公司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9.23%,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5.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42.23%,主要系投资收益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所致。从加加食品近几年的财务数据能看出,加加食品收入稳定,在20亿元左右,利润在2亿元左右,主营业务稳定,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无法赔付的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加加食品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2月3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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