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0上半年度,大东南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00-4500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45.35%-782.65%。相较于前几年萎靡的业绩情况,大东南业绩逐渐稳定。这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算是好消息。自大东南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以来,因大东南虚假陈述而起诉的股民不在少数。
一、案情回顾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诸暨市水务集团控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于2008年7月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63,并实现了两次增发,成功募集资金23亿元。
2019年5月10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东南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0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年1月2日,大东南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内容为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大东南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大东南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大东南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大东南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东南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等违法事实。
大东南作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同时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证券法》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大东南诉讼赔付能力较好
根据大东南最新公布的半年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00-4500万元,同比均大幅增长。从大东南近几年的财务数据能看出,大东南收入稳定,在15亿元左右,主营业务稳定,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无法赔付的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大东南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30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