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2年4月23日-2024年4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李振国,总经理徐 向平、董事会秘书韩辰骁、财务总监张梁彬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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