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

时间:2023-08-08 10:43:07 来源:本站 点击:351

一、索赔条件
       
于2020年3月31日-2021年11月2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沙钢集团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61号),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 号)。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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