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1月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1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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