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2年4月28日-2025年1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1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号)。
1月3日,辽宁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了警示函,指出大信所在航锦科技2021年至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问题。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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