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暂定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0月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0月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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