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部分中小投资者收到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胜诉判决书。早在2019年10月31日超华科技公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就载明“因与310名投资者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 2,691.74 万元,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73名投资者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共计916.99万元,其余137名尚未二审判决。”至此,主要从事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生产、研发和销售的超华科技公司,近年来因为虚假陈述被中小投资者索赔,连年涉诉。
一、案情回顾
超华科技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于2017年9月5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 12月9日,超华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证监会认定超华科技虚假确认销售收入、导致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超华科技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析
通过超华科技的公告,其共面临上百起证券诉讼案件,其中一多半已经经过二审判决,经过二审程序的案件,超华科技也都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超华科技对涉及股民维权的案件可谓坚决不认。通过查询资料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我们认为:
1.超华科技构成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超华科技已经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超华科技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虚增利润比例较大。可超华科技的上述虚增利润行为足以且已经对投资者的交易选择产生了诱导。超华科技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2.超华科技董事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认定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梁健锋作为超华科技实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时的董事长,对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案的诉讼时效截止2020年12月25日。鉴于超华科技经营正常,业绩稳定,同时有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建议中小投资者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