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股民和解拿到索赔款

时间:2020-09-15 08:32:02 来源:本站 点击:249

       近期,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股份”)发布2019年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3,146,128.2元,营业利润-25,430,535.24元,利润总额-25,212,496.85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分别为-23.92%、-673.89%、-720.25%。尽管申科股份出现业绩下滑,但好消息是,因申科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部分已经与申科股份和解,拿到索赔款。

一、案情回顾
       申科股份位于浙江省诸暨市,于2011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633,是行业内公认的国内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最具实力的滑动轴承专业生产厂家之一。
       2017年9月6日,申科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申科股份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8日,申科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1月26日,申科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1月25日,申科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在时任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申科股份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科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申科股份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份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的规定,在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及时任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申科股份构成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行为具有重大性。
       2.申科股份与股民和解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申科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有29起,申科股份均为被告,原告均撤诉。在法院已经立案的前提下,申科股份违法违规事实并没有改变,原告却都撤诉,投资者自己放弃起诉权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应该是申科股份与原告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和解撤诉协议,最终投资者撤诉。通过和解撤诉,可以说是绝佳的解决途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也都鼓励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调解解决虚假陈述诉讼,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1)节省费用,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2)有利于上市公司也能维护自己形象,减少涉诉造成的商誉减损;(3)中小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长期的过程,很多上市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力赔付中小投资者。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申科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月25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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