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后,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中认定,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除《2017年年度报告》外均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鉴于中国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已落地,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醒股民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该索赔案件预计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案情回顾
延安必康创建于2002年,其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10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上市(股票代码“002411”)。2018年10月26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证券中文简称由“必康股份”变更为“延安必康”,变更生效日为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认定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除《2017年年度报告》外均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蹭疫情热点式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延安必康一边是“利好”频发蹭够市场热点,一边是疲于应付监管质询追问,重要股东则一路减持或被动减持,“顶风作案”终于成功引起了证监会的“重点关照”,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查明,延安必康此次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6年度虚增货币资金达20.57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三是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业绩持续恢复, 赔付能力较强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预计1,870 万元至 2,43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5.01%至96.16%,上年同期盈利为48,654.71万元,公司指出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国内医药行业除少数疫控产品外,普遍存在生产、消费活动受限情况,导致市场需求收缩。与去年同期相比,本报告期公司并购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后合并报表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约-8,200.00万元,也影响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利润。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延安必康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10月15日(暂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延安必康创建于2002年,其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10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上市(股票代码“002411”)。2018年10月26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证券中文简称由“必康股份”变更为“延安必康”,变更生效日为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认定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除《2017年年度报告》外均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案例评价
1、蹭疫情热点式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延安必康一边是“利好”频发蹭够市场热点,一边是疲于应付监管质询追问,重要股东则一路减持或被动减持,“顶风作案”终于成功引起了证监会的“重点关照”,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查明,延安必康此次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是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其中2016年度虚增货币资金达20.57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三是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业绩持续恢复, 赔付能力较强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预计1,870 万元至 2,43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5.01%至96.16%,上年同期盈利为48,654.71万元,公司指出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国内医药行业除少数疫控产品外,普遍存在生产、消费活动受限情况,导致市场需求收缩。与去年同期相比,本报告期公司并购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后合并报表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约-8,200.00万元,也影响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利润。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延安必康的诉讼时效截止2023年10月15日(暂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