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虚假陈述案延续“一对一”和解方案

时间:2020-10-26 09:23:45 来源:本站 点击:35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于2017年12月8日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截止目前,公司陆续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也有部分中小投资者向公司申请“一对一”和解。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至此本案索赔条件和诉讼结果已基本确定,但诉讼时效不足2个月,受损股民宜尽快参与索赔。
 
一、案情回顾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80多年电机研发生产历史,是中国大中型、特种电机的创始厂和主导厂,在防爆电机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在核电站用K1类电机领域,公司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股票于1999年于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22)。
       佳电股份于2017年4月8日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9月27日佳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年12月9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2015年利润、2013-2015年度报告披露信息虚假记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佳电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佳电股份存在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
       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百九?三条第?款所述的?为。因佳电股份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中小投资者因佳电股份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决策,并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投资损失,佳电股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
       2.佳电股份针对诉讼采取“一对一”和解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来,佳电股份收到多名股民的索赔。对于中小投资者的起诉,佳电股份采取不同的措施。据佳电股份2020年半年报披露,截至公告日公司已与1078名中小股东达成和解意向,共计支付赔偿金5,721.4万元,支付诉讼费38.39万元。和解不失为一种解决诉讼的方法,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尽早拿到赔偿款,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长期的过程,很多上市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力赔付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和解也能维护自己形象,减少涉诉造成的商誉减损。
       3、公司经营状况平稳向好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9,573.5万元,同比增长9.1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62.75万元,同比下降5.34%,基本每股收益0.36元,同比下降10.00%。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369,485.55万元,同比增长3.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为232,984.78万元,同比增长6.87%。 刘鹏律师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公司经营状况稳定业绩较好,投资者获赔应不存在问题。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佳电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2020年12月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尽最大可能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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