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或“公司”)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自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30日止公司陆续收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民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截止2020年6月3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41名股民的起诉,总请求金额为6,655,398.85元。”有关*ST藏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进展,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第一时间为广大股民提供专业法律观点。
一、案情回顾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6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89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9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共募集资金7,200万元(含发行费用),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钾肥(氯化钾)。1996年6月28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08)。
*ST藏格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认定公司存在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等违法事项。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并决定对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副董事长及总经理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藏格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藏格资金事项。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ST藏格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减去已归还资金,共占用资金21.64亿元。以上行为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庭审情况
2020年9月8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这三个核心要点展开。当日庭审进展较为顺利,原被告双方已就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基准日及平均收盘价等法律事实达成了共识。索赔投资者的组成均为散户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同时双方对涉及损失计算的多项事实予以了确定,双方确定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9年6月22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平均收盘价为每股8.56元。
3、公司净资产预计够赔付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已停止进行贸易业务,上年同期贸易利润4,872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于2月底才全面恢复氯化钾生产和销售工作,同时报告期内氯化钾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降低。由于*ST藏格尚有足以偿付投资者损失的资产,相比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鉴于庭审中原被告都有调解意向,刘鹏律师预计多数*ST藏格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会通过与上市公司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藏格的诉讼时效为2022年12月4日截止,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建议广大受损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一、案情回顾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06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89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9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共募集资金7,200万元(含发行费用),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钾肥(氯化钾)。1996年6月28日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408)。
*ST藏格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认定公司存在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等违法事项。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的处罚,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并决定对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副董事长及总经理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ST藏格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藏格资金事项。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ST藏格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减去已归还资金,共占用资金21.64亿元。以上行为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庭审情况
2020年9月8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这三个核心要点展开。当日庭审进展较为顺利,原被告双方已就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基准日及平均收盘价等法律事实达成了共识。索赔投资者的组成均为散户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同时双方对涉及损失计算的多项事实予以了确定,双方确定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9年6月22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平均收盘价为每股8.56元。
3、公司净资产预计够赔付
2020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已停止进行贸易业务,上年同期贸易利润4,872万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于2月底才全面恢复氯化钾生产和销售工作,同时报告期内氯化钾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降低。由于*ST藏格尚有足以偿付投资者损失的资产,相比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鉴于庭审中原被告都有调解意向,刘鹏律师预计多数*ST藏格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会通过与上市公司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ST藏格的诉讼时效为2022年12月4日截止,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建议广大受损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