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川科技收警示函
长川科技于1月1日披露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存在少量设备未向客户发货交付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和日常支出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三是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公司制度及时获取销售设备安装交付最终文件材料。
此公告披露之后,公司股价出现下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主要渠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将得到监管的严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暂定于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1月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1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符合维权条件。
二、达华智能存在多项违规
2024年12月31日,达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司因多项违规被责令整改,据公告公司主要违规事实为未披露重大合同及财务资助事项、未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等问题。具体而言,2021年12月2日,公司子公司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签订的重大合同金额为7.95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子公司福米科技在2021年与公司时任董事长的资金交易也未披露,构成关联交易。
在财务方面,公司提前确认了未完成控制权转移的青岛融佳和中山德晟的处置收益,虚增了2023年利润总额6112万元。同时,由于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导致2022年和2023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9万元和2929万元。无论是虚增利润还是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对上市公司来说都是不允许的,因该公司违规事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有权提起诉讼挽回损失。暂定于2021年12月2日-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三、股民维权通道
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分别是收警示函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可以发现并没有像其他公司一样被证监会立案。或许投资者疑问为何可以索赔?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已有很多仅靠一则警示函或监管措施打赢维权官司的案例,投资者也纷纷获赔,例如劲嘉股份、中青宝等。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投资者,符合维权区间的即可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或官网登记索赔。律师费为实际获赔后收取,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