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2023年2月18日,万通发展(600246)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和减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问询函载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多次督促并于2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2月17日,你公司仍未披露相关公告。2月17日,公司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期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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